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一、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宁夏新澳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羊绒),产权持有人分别为宁夏中银绒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纺织)和宁夏浙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澳企管)。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
新澳羊绒拟购买部分资产,为此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中银纺织和浙澳企管持有的部分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委估资产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中银纺织和浙澳企管持有的部分资产。
评估范围具体包括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使用权,其中:
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办公楼、库房、门卫等房屋建筑物共5项,合计建筑面积7,776.28平方米,以及道路、绿化等5项构筑物。
设备类固定资产共,164台,具体包括梳毛机、和毛机、并线机、细纱机、络筒机、散毛染色机、筒子纱烘干机、条干均匀度测试仪等羊绒毛纺、印染的生产与检测设备,锅炉、变配电设备、空调系统等公用设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分别位于灵武市纺织城和灵武羊绒工业园区。
委托人未提供委估资产的账面价值。
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1日。
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对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和设备类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法评估,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评估。
在本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委估资产的评估价值(含税价)为595,125,9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伍亿玖仟伍佰壹拾贰万伍仟玖佰元整)。
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
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说明请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购买的部分资产在2022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宁夏新澳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羊绒),产权持有人分别为宁夏中银绒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纺织)和宁夏浙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澳企管)。具体概况如下:(一)委托人概况
2.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中银大道南侧吴灵青公路东侧3.法定代表人:王华
7.发照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羊绒及其制品、纺织品、针织品、服装、服饰的生产和销售;纺织原料和产品的代购代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二)产权持有人概况
1.名称:宁夏中银绒业纺织品有限公司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发照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经营范围:羊绒及其制品、毛纺织品、棉纺织品、各种纤维的混纺织品及其他纺织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轻工产品、土畜产品的销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及需要专项审批文件的业务);经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经营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国内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必须提供专项审批文件及许可证);仓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名称:宁夏浙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住所:银川灵武市中银大道南侧吴灵青公路东侧
3.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丽芳)
6.发照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
委托人新澳羊绒拟购买产权持有人中银纺织和浙澳企管持有的部分资产。
新澳羊绒拟购买部分资产,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中银纺织和浙澳企管持有的部分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委估资产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中银纺织和浙澳企管持有的部分资产。
评估范围具体包括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其中:
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办公楼、库房、门卫等房屋建筑物共25项,合计建筑面积170,776.28平方米,以及道路、绿化等5项构筑物。
设备类固定资产共4,164台,具体包括梳毛机、和毛机、并线机、细纱机、络筒机、散毛染色机、筒子纱烘干机、条干均匀度测试仪等羊绒毛纺、印染的生产与检测设备,锅炉、变配电设备、空调系统等公用设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土地使用权共5项,均系出让的工业用地,合计土地面积371,126.78平方米,分别位于灵武市纺织城和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
委托人未提供委估资产的账面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为使得评估基准日与拟进行的经济行为和评估工作日接近,由委托人确定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并在评估委托合同中作了相应约定。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是委托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尽可能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等因素后确定的。
2.《公司法》《民法典》《证券法》;
3.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1.《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1.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
2.资产所在地的工程定额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定额》;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4.《关于印发的通知》;
5.有关工程的原始资料、询价记录等;
6.《机电产品报价手册》及其他市场价格资料、询价记录;
7.主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8.资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调查资料;
9.《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评估参数取值参考资料;
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
1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2.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核实、勘察、检测、分析等所搜集的佐证资料;13.其他资料。
由于委估建筑邻近区域类似建筑物市场交易不活跃,工业类厂房未来预期正常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宜选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故本次对建筑物类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相关条件、委估设备的特点和资料收集等情况,对设备类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委估土地使用权系位于银川灵武市的工业用地,市场上相应的租金水平较难获取,不宜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成本法适用于邻近较偏僻新开发建设用地和土地成交实例较少的地区,委估宗地所处区域土地市场较为发达,成交实例较多,故此次估价不宜采用成本法;委估宗地周边土地市场较为活跃,故本次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评估;因已使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故不再采用作为市场法特殊形式的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系工业厂房及附属建筑,由于其邻近区域类似建筑物市场交易不活跃和工业类厂房未来预期正常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故本次评估选用成本法。该类建筑物的评估值中不包含相应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成本法是通过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待估建筑物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待估建筑物已经发生的各项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评估价值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成新折扣的方法来确定待估建筑物已经发生的各项贬值。计算公式为:
利润组成,结合评估对象具体情况的不同略有取舍。
因无法取得完整的建筑物竣工决算资料,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近期建造同类建筑物的单方造价为基础,采用类比法进行修正后确定。类比法可比实例一般选取同一地区、结构相同、近期建造的建筑物,通过对各工程的基础、承重、楼地面、层高、屋面、外墙装饰、水电、其他(面积、附属设施等)及取费标准时间等因素进行调整确定。
类比法可比实例的选择:可比实例一般选取同一地区,相同结构,近期建造的建筑物。选取的顺序为:在同一厂区内与评估对象相似的在近期建造的能用其他方法得出建安工程费用的建筑物,本公司资料库内该地区相似的建筑物,本公司资料库内该地区附近的相似的建筑物,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建安工程费用。
结合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产权持有人的实际发生情况,按建安工程费用的比例计取。
主要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银川灵武市的有关规定和产权持有人的实际发生情况,按建筑面积计取。对构筑物不考虑相关建筑规费。
应计利息计息周期按正常建设工期,利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资金视为在建设期内均匀投入。
开发利润指投资者在建设期的合理回报,在行业平均年投资利润率的基础上计算确定。
由于委估资产所在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不佳,房产利用率低,部分资产已闲置,故本次在委估房屋及构筑物的成新率确定时考虑经济性贬值的影响。
建筑物分别按年限法、完损等级打分法确定成新率后,经加权平均,再考虑经济性贬值等因素产生的贬值率,确定综合成新率。
采用年限法计算成新率的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k1)=尚可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对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按下述标准确定:
即将建筑物分为结构、装饰和设备等部分,按具体情况确定其造价比例,然后将每部分中具体项目结合标准打分,综合打分情况确定每一部分成新,最后以各部分的成新和所占造价比例加权得出建筑物的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完损等级评定系数(k2)=结构部分比重×结构部分完损系数+装饰部分比重×装饰部分完损系数+设备部分比重×设备部分完损系数
打分标准参照《有关城镇房屋新旧程度(成新)评定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
将上述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取加权平均值,再确定经济性贬值产生的贬值率k3,对成新率作进一步调整,确定综合成新率。
其中a1、a2分别为加权系数,本次评估a1、a2各取0.5;k3系经济性贬值产生的贬值率。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相关条件、委估设备的特点和资料收集等情况,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资产的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资产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以此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成新折扣的方法来确定待估设备已经发生的各项贬值,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另外,对于在明细表中单列的、属整体设备的部件、零件等,在相应的设备评估时考虑;因委估设备总体产能利用不足,设备评估时考虑其经济性贬值等因素产生的贬值率。
重置成本是指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由设备现行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建设期管理费、资金成本等若干项组成。
a.机器设备:通过直接向生产厂家询价、查阅《机电产品报价手册》等资料获得现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必要的真实性、可靠性判断,并与被评估资产进行分析、比较、修正(如含技术资料费或软件、技术服务费等)后确定设备现行购置价;对于不能直接获得市场价格信息的设备,则先取得类似规格型号设备的现行购置价,再用规模指数法、价格指数法等方法对其进行调整。
b.电子仪器设备:通过查阅相关报价信息或向销售商询价,以当前市场价作为现行购置价。
c.进口设备:现行购置价由设备到岸外币价(cif)、关税、增值税、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等构成,设备到岸外币价按同类设备近期价格(合同价或原购置价分析后)确定,其他各项按有关标准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现行购置价=设备到岸外币价×基准日汇率×(1 进口关税税率)×(1 增值税税率)×(1 银行财务费率 进口代理手续费率 商检费率等)
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如下:
运杂费以设备现行购置价为基数,一般情况下,运杂费费率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中的机器设备国内运杂费率参考指标,结合设备体积、重量及所处地区交通条件和运输距离评定费率;对现行购置价已包含运费的设备,则不再另计运杂费。
安装调试费以设备现行购置价为基数,根据设备安装调试的具体情况、现场安装的复杂程度和附件及辅材消耗的情况评定费率。对现行购置价内已包含安装调试费的设备或不用安装即可使用的设备,不再另计安装调试费。
建设期管理费包括工程管理费、设计费等,根据新澳羊绒的实际发生情况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标准,并结合相似规模的同类建设项目的管理费用水平,确定被评设备的建设期管理费率。
资金成本指投资资本的机会成本,计息周期按正常建设期,利率取同期市场lpr,资金视为在建设期内均匀投入。
根据各种设备特点及使用情况,确定设备成新率。
1)对价值较大、复杂的重要设备,采用综合分析系数调整法确定成新率。
综合分析系数调整法,即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先根据被评设备的构成、功能特性、使用经济性等综合确定经济耐用年限n,并据此初定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n;再按照现场勘查时的设备技术状态,对其运行状况、使用环境、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使用效率、维护保养情况等因素加以分析研究,确定各项成新率调整系数,综合评定该设备的成新率。
根据以往设备评估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数据归类,本公司分类整理并测定了各类设备成新率相关调整系数及调整范围,如下:
2)对于价值量较小的设备,主要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结合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和外观现状,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年限法成新率(k)=尚可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3)耐用年限根据被评设备自身特点及使用情况,并考虑承载力、负荷、腐蚀、材质等影响后综合评定。
本次对于委估的设备采用更新重置成本,故不考虑功能性贬值。
因委估资产所在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不佳,设备总体产能利用不足,设备评估考虑经济性贬值等因素产生的贬值率。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评估人员现场踏勘,委估宗地用途均为工业,评估设定用途均为工业;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分别为40.34年和37.56年。
按上述年期设定使用年期;委估宗地规划红线内房屋已建成,评估设定的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七通”(即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通燃气、通暖气)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综上所述,本次评估土地地价的内涵是指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委估宗地在出让权利状态、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年限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通行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由于委估宗地系位于银川灵武市的工业用地,而近年来该区域或邻近区域同类用地的土地市场活跃、可比交易案例较易取得,因此,本次选择市场法对委估宗地进行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
(3)选用的评估方法简介及参数的选取路线
市场法是在求取一宗待评估土地的价格时,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个别因素、使用年期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的评估基准日地价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a: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比较案例交易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期日地价指数/比较案例期日地价指数
c: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d: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e:待估宗地使用年期指数/比较案例使用年期指数
通过对交易案例交易情况的分析,剔除非正常的交易案例,测定各种特殊因素对正常土地价格的影响程度,从而排除掉交易行为中的一些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交易价格偏差。
采用地价指数或房屋价格指数的变动率来分析计算期日对地价的影响,将交易价格修订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
区域因素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地区的繁华程度、交通状况、基础设施状况、区域环境条件、城市规划、土地使用限制、区域产业集聚程度等。由于不同用途的土地,影响其价格的区域因素也不同,区域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根据评估对象的用途分别确定。
个别因素是指构成宗地的个别特性(宗地条件)并对其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个别因素比较的内容,主要有宗地(地块)的位置、面积、形状、宗地基础及市政设施状况、地形、地质、临街类型、临街深度、临街位置、宗地内开发程度、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等,根据交易案例中土地的个别因素与评估对象的差异进行修正。
土地使用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用土地并获相应土地收益的年限,也就是影响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通过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将交易案例中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到评估土地使用年期,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
本项资产评估工作于2023年1月20日开始,评估报告日为2023年4月2日。
1.项目调查与风险评估,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
2.接受委托人委托,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4.组成项目小组,并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培训。
1.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向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申报表表样,并协助其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2.了解委估资产状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3.审查核对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4.根据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勘察,收集整理资产使用等相关资料,并对资产状况进行勘查、记录;
5.收集整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核实资产权属情况;6.收集并查验资产评估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1.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订委估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2.收集市场信息;
3.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测算其评估价值。
1.分析并汇总分项资产的评估结果,形成评估结论;
3.对初步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1.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假设前提。
2.本次评估以委估资产仍然按照目前的用途和方式使用,不考虑变更目前的用途或用途不变而变更规划和使用方式。
3.本次评估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可靠为前提。
4.本次评估以宏观环境相对稳定为假设前提,即国家现有的宏观经济、政治、政策及产权持有人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无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持现行规定,税种及税率无较大变化;国家现行的利率、汇率等无重大变化。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以上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评估结论将失效。
在本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含税价)为595,125,9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伍亿玖仟伍佰壹拾贰万伍仟玖佰元整)。
1.在对委估资产价值评估中,本公司评估人员对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及其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除下列事项外,未发现其他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情况。提供有关资产真实、合法、完整的法律权属资料是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资料作必要的查验,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的确认和保证。若产权持有人不拥有前述资产的所有权,或对前述资产的所有权存在部分限制,则前述资产的评估结论和委估资产价值评估结论会受到影响。
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对应的产权证证载权利人分别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浙澳企管和中银纺织尚未办理权证更名,但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并承诺上述资产属其所有。截至报告出具日,上述委估资产已完成更名手续,本报告均按更名后的权证列示。
2.产权持有人承诺,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不存在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法律诉讼、重大财务承诺等事项。
3.因委托人未能提供委估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人员未对委估资产账面情况进行核查。
4.根据宁夏浙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夏新澳羊绒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的《经营租赁协议》,列《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第1-6、19-25项“3万锭1#厂房(g1)、3万锭办公楼(g2的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146,753.73平方米)、列《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中的部分设备(参见明细表备注)以及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羊绒有限公司使用。因剩余租赁较短,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5.截至评估基准日,列《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第7-18项“羊绒工业园区8号房(a)、羊绒工业园区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24,022.55平方米)和列《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730项“蒸汽锅炉(4t)”等多台设备(参见明细表备注)处于闲置状态,本次评估在成新率中予以考虑。
6.本次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包含增值税。
7.本次评估工作受客观条件限制,评估师未对各种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评估师在假定委托人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8.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评估人员在假定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9.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报告中揭示的假设前提而确定的委估资产的现时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10.本次委估资产价值评估时考虑的是完全产权价值,未考虑可能存在的应付未付款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11.本次委估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时,评估人员依据现时的实际情况作了评估人员认为必要、合理的假设,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这些假设是评估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当未来经济环境和以上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资产评估结果的责任。
12.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权属相关资料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线.本次评估对委托评估资产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产权持有人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的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可以以评估结论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确定评估结论。
6.如果存在资产评估报告日后、有效期以内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经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结果。
7.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3年4月2日。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1ma001w1y48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道衡美评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91310120ma1hplpr8w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中建银(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金证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蓝策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注:本表信息根据资产评估机构首次备案材料生成,行政机关仅对备案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其执业能力的认可。本表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首字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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