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转让使用权案件,被告人付某林、付某红、付某华三兄弟,在未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的情况下,将家庭承包经营的农业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的方式,非法转让给八户人家用于建盖房屋等非农业建设使用。
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林、付某红、付某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的情况下,共同协商先后擅自将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经营权证》凤翔农地承包权证(2008)第e10-13-002号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文华社区忙莫坝家庭承包经营内的农业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的方式,非法转让给何某龙等八户人家用于建盖房屋等非农业建设使用,非法获利共计140万余元。2021年11月4日、22日、23日,被告人付某林、付某华、付某红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林、付某红、付某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4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结合三名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林、付某红、付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40万元。
随着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建设用地需求增大,一些地方出现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现象,导致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威胁到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临翔区法院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涉破坏生态环境、土地资源类的刑事犯罪,持续为“绿美临沧·花园临翔”建设贡献坚强有力的法治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原标题:《【以案说法】三兄弟转让“自家”土地却被判刑,咋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