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5个月前 (05-27)上海市区7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松江县**厂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0)松民三(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6月日,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松江县**厂(以下简称**厂)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村委会将座落于村部南四幢、西面除最南一幢之外的二幢厂房租赁于**厂使用;租赁期限为二年,即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0日止;全年合计租金71,000元(人民币,下同)。合同对其他事宜亦作出相应的约定。

  2008年10月15日,**村委会与**厂签订关于动迁结算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市政工程叶新公路拓宽,碰到了**厂向**村委会租赁的厂房,**厂已和镇动迁公司签订了动迁协议,故签订此结算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对租金、电费等作出了结算,同时约定,**厂西首自行搭建120平方米厂房和变电房25平方米无条件赠予**村委会,**村委会对**厂动迁红线日,到合同期后自行终止,以后**厂的变电房和电力设施全部归**村委会所有,并配合**村委会做好变更工作。

  2009年5月25日,**厂向**村委会递交租房申请书一份,载明**村委会与**厂签订的厂房土地租赁合同到2009年6月30日到期,由于**厂在**村委会处办厂已有25年时间,并一直租用**村委会提供的厂房用于生产,**厂要求在现有的厂址上租赁土地,自行建造厂房用于生产。

  **村委会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厂立即迁出占用的厂房。

  原审审理中,**村委会与**厂向原审法院确认:关于动迁结算协议中**村委会对**厂动迁红线日,到合同期后自行终止的约定,该动迁红线外的厂房即是指“****厂位置图”中本区新浜镇**叶新公路南编号为4、5的房屋,现**厂占用至今,**村委会要求**厂迁出的房屋亦是指上述房屋。

  原审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村委会与**厂签订厂房土地租赁合同时所约定的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均随着动迁结算协议的签订而变更,现**村委会根据结算协议的约定要求**厂返还租期届满尚由**厂占有使用的房屋,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厂提出要求租赁土地重新建造房屋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现**村委会对**厂的申请并未认可,故**厂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年四月二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松江县**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村民委员会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叶新公路南松江县**厂厂区“****厂位置图”中编号为4、5的房屋(见附图)。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松江县**厂负担。

  判决后**厂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在松江区新浜镇**办厂已有25年,对**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故上诉人要求在现租赁的地方重新建造厂房属合情合理的要求。但上诉人曾多次向被上诉人提出该要求均被拒绝,被上诉人的行为有失诚信。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村委会辩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鉴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期届满,故现被上诉人依法行使权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上诉人虽然租赁系争厂房土地时间较长,并欲继续租赁,但双方对此应当进行平等协商确定。现被上诉人不愿意继续与上诉人维持原有的租赁关系,故上诉人再单方坚持继续租赁系争厂房土地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860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8353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8299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8136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8070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6810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6453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6160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6021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5957号

  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进入详细评论页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力、反动的言论。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更多律师

  进入分站列表民事判决书知识排行榜郑州市四季温泉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沪二中民二(民)初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虹民三(民)初字第1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徐民二(商)初字第9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四(商)终字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1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

  民事判决书推荐知识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
或微信/手机: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人生就是博官网的版权声明:本文由上海厂房出租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尊龙官方网站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g1205 青浦金泽镇沪青平公路 4楼和5楼厂房仓库出租 每层1200平方 0.5元

g1205 青浦金泽镇沪青平公路 4楼和5楼厂房仓库出租 每层1200平方 0.5元

编号: g1205 青浦 工厂地址在金泽镇沪青平公路,出租楼层为4楼和5楼,每层为1200平方,租金为0.5元/平方米/天。工厂内有食堂,有宿舍,设备配备齐全。厂区内环境优美,周边交通便利。 有意请记录编号 加微信 13391219793 提供名片 及 营业执照申请看房. 全程免佣金。...

 g0573  青浦金泽 沪青平公路g50高速金泽出口3亩土地1300平带行车厂房出售850万

g0573 青浦金泽 沪青平公路g50高速金泽出口3亩土地1300平带行车厂房出售850万

编号: g0573 青浦 青浦金泽,沪青平公路g50高速金泽出口,交通方便,边上都是主干道,占地3亩左右,单层带行车厂房,精装办公楼共1300平方米,整体出售价850万。 如有兴趣请记好编号,并加微信:13391219793 和葛老师沟通 ▲我们承诺通过我们寻找厂房仓库土地办公楼项目 ★全程免费★...

上海闵行梅陇40亩c65产业用地净地项目合作转让分享【mhljw-127】

上海闵行梅陇40亩c65产业用地净地项目合作转让分享【mhljw-127】

  项目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梅龙镇潜力板块周边产业和配套成熟   土地性质:目前是工业用地,规划为c65科研用地   地上规划建筑面积10万多平,地下2万多平,其中可以有部分商业和公寓配套,需要有产业和税收指标   距离地铁15号线公里、紧邻高架、路网发达,距离徐家汇、虹桥机场胡金高速都很方便,主马路展示面200米以上,得天独厚的总部...

网站地图